(2015)安执字第0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歌与周再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歌,周再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00-1号申请执行人高歌。被执行人周再健。高歌与周再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安李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给付申请人14977.34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