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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文桃与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兵,黄仕清,宜宾市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文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兵,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开佛乡龙门村北地组。。申请执行人黄仕清,男,生于1965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文江镇吉安路26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东区文光路2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舒远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桃,男,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竹海镇水清村八组。。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住所地:长宁县古河镇红色村负责人张小平,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99号和(2014)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黄仕清、文桃、宜宾市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四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分别就请两人看管查封财产和看管费征求了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黄仕清、文桃的意见,他们均不愿看管且对每月4000元的看管费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长宁县益平页岩砖厂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该查封财产交由袁泽龙、袁兴华看管;每人每月看管费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