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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与万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万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625号申请执行人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被执行人万福喜,男,1985年6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系滕州市东沙河镇万喜机床厂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万年庄村***号。原告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