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红娟与何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娟,何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杨红娟,女,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何振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娟诉被告何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娟以被告何振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红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