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小东诉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东,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961号原告:何小东。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琪,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林,系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东诉被告新疆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何小东负担。审判员 李 志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