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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中医慢性病门诊院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徐晶,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新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晶,被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孔某某于200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6日生育二女王某甲、王某乙。孔某某性格暴躁,王某某因经商人际交往较多,孔某某对王某某没有足够的信任,经常捕风捉影,认为王某某对婚姻不忠,甚至于2013年在公路大桥上对王某某大打出手,此后亦多次持刀威胁王某某。双方长期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为躲避孔某某,一年多以前王某某携二女离开双方居所另住深圳。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由王某某自行抚养。被告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在一起十余年,如果没有感情,不可能在一起这么长时间,孔某某也不能为了王某某被判刑;而且孩子刚五岁,孔某某不希望孩子没有完整的家庭。公路大桥之事是双方仅有的一次打仗,不构成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孔某某于2005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6日生育二女王某甲、王某乙。2013年在公路大桥上孔某某殴打王某某,此后亦多次持刀威胁王某某。现双方己分居,婚生二女均与王某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2013年孔某某殴打王某某后,双方夫妻感情继续恶化,致分居。王某某与孔某某的夫妻感情己破裂,王某某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本院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王某乙均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被告孔某某各负担75元(此款原告王某某己预交)。如不服本���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新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