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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梁洁云、梁洁转等与李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洁云,梁洁转,李赣华,谭慧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29号原告:梁洁云,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梁洁转,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媚,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赣华,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谭慧霞,女,193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洁云、梁洁转诉被告李赣华、第三人谭慧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洁云、梁洁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梁洁云、梁洁转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洁云、梁洁转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洁云、梁洁转负担。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