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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作法与马玉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法,马玉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96号原告:王作法,男,汉族。被告:马玉军,男,汉族。原告王作法诉被告马玉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法撤回对被告马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作法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