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作法与马玉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法,马玉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096号原告:王作法,男,汉族。被告:马玉军,男,汉族。原告王作法诉被告马玉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法撤回对被告马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作法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