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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乐芝芬与穆飞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芝芬,穆飞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乐芝芬。被执行人穆飞雁。申请执行人乐芝芬与被执行人穆飞雁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芝芬依据已生效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穆飞雁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穆飞雁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芝芬于2015年9月14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表示书面认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乐芝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乐芝芬在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已受偿6000元,未受偿3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