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丰市华星织布厂与大丰市冠均纺织有限公司、谈珺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华星织布厂,大丰市冠均纺织有限公司,谈珺,汪武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35-2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华星织布厂,住所地大丰市刘庄镇润明村*组。投资人朱中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大丰市冠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谈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谈珺。被执行人汪武腾。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华星织布厂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冠均纺织有限公司、谈珺、汪武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大丰市冠均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所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