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邵德令与张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德令,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邵德令,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3)尚民二初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邵德令与被执行人张杰借款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12.40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