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延芳与薄其利、薄纯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芳,薄其利,薄纯荣,程延青,刘海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李延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其利,男,汉族。被告薄纯荣,女,汉族。被告程延青,男,汉族。被告刘海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芳与被告薄其利、薄纯荣、程延青、刘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芳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4元,减半收取7922元,由原告李延芳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