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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延芳与薄其利、薄纯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芳,薄其利,薄纯荣,程延青,刘海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李延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其利,男,汉族。被告薄纯荣,女,汉族。被告程延青,男,汉族。被告刘海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芳与被告薄其利、薄纯荣、程延青、刘海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芳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4元,减半收取7922元,由原告李延芳负担。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