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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028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峰。委托代理人:陈雪萍、吴俊峰。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