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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沈英民,沈瑞民,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5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英民,身份证号:1323321958********。被执行人沈瑞民,身份证号:1323321956********。被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沈英民、沈瑞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沈英民持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18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60%的股权,持有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1725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86.25%的股权;被执行人沈瑞民持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40%的股权,持有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275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3.75%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沈英民持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18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60%的股权,持有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1725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86.25%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沈瑞民持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40%的股权,持有石家庄金色搏宝工贸有限公司275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3.75%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中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