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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小平与邵锁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田小平。委托代理人范小霞,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锁树。原告田小平与被告邵锁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小平的委托代理人范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锁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小平诉称: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万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邵锁树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嗣后,由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能偿还借款,引起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锁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锁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小平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邵锁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马艳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婉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