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旷慕蓉与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旷慕蓉,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旷慕蓉,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龙晓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旷慕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民终字第520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旷慕蓉申请再审称:1、旷慕蓉与文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文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被申请人偷换页码伪造而成。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并未包含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4月1日,文丰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二审法院对于加班费认定有误,旷慕蓉的基本工资为4000,加班费并不包括在内,二审判决对加班工资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采信文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旷慕蓉签名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固定期限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旷慕蓉主张合同系变造而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4日,为此提交了谈话录音。但文丰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录音资料中显示的旷慕蓉主动表示要求离职的内容,与旷慕蓉在诉讼中关于的文丰公司口头将其辞退的陈述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旷慕蓉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采信《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对旷慕蓉提出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问题。旷慕蓉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只要每月满勤,工资均为4000元;在未满勤的情况下,则按照4000元除以满勤天数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工资,而旷慕蓉具体每月满勤天数均在21天以上。从上述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应为每月满勤工资4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旷慕蓉对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原合同的工资给付予以了变更。且即便不视为变更,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模式,以其中最多的满勤天数折算,旷慕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并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二审判决认定4000元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并无不妥。综上,旷慕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旷慕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闵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