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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雪耀、方国法等与王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耀,方国法,王国军,张其丰,王云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叶雪耀。原告:方国法。原告:王国军。原告:张其丰。被告:王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耀、方国法、王国军、张其丰与被告王云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叶雪耀、方国法、王国军、张其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耀、方国法、王国军、张其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雪耀、方国法、王国军、张其丰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