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