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1209号原告王志敏,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满城县。负责人王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志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敏的委托代理人万喜林,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敏诉称,2014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人保公司处为冀xxxx**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9368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2015年4月11日,张计彬驾驶该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与李亚奎驾驶的冀xxx**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计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亚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25000元。原告向被告人保公司报案后,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确认为118761元,但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总是拖延,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18761元、施救费25000元,共计143761元。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实认可,对车辆损失认可,但原告应提供修车发票,且需要扣除100元无责免赔;二次施救属于扩大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现场施救费,只认可冀xxx**货车的施救费,三者车辆施救费不认可;诉讼费属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冀xx**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19368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2015年4月11日4时10分许,张计彬驾驶该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与李亚奎驾驶的冀xxx**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计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亚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确认为118761元并提供被告人保公司车辆损失确认书,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支付本车(冀xx**)现场施救费10000元,庭审中,被告认为数额过高,同意给付6000元。本院认为,该施救费是原告必要合理开支,且提供正式票据为证,故施救费认定为10000元。原告支付李亚奎驾驶的车辆(冀xxx**)施救费10000元并提供正式发票。被告不认可,称无法证明原告已将钱为三者垫付。原告的车辆与李亚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为李亚奎驾驶的车辆支付施救费合情合理,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将自己的货车托回满城县修理,支付托运费5000元并提供正式票据。被告称该次托运施救是扩大损失,原告应自行负担。原告称是合理开支,在外地维修花费更多,并未扩大损失。本院认为,该施救费是原告必要合理开支,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称,在损失中需扣除无责免赔100元,原告认可,故认定在原告总损失中扣除100元。综上,原告总损失为143661元(车辆损失118761元+本车现场施救费10000元+二次托运费5000元+李亚奎驾驶车辆施救费10000元-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确认书,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系保险事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施救费、托运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主张二次托运费属于扩大损失,施救费过高,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敏保险赔偿金143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滑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