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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江诉被告郭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江,郭月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2622号原告王辉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郭月文,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江诉被告郭月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月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江撤回对被告郭月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辉江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高 娟人民陪审员 闫 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封玥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