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泉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李泉。申请人李泉要求宣告李家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泉称:李家诚与李泉为父子关系。李家诚因患大面积脑梗塞,于2015年8月28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力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需处理房屋事宜,故向法院申请认定李家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李家诚。公民身份号码:××。依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脑科医司鉴(2015)精鉴字第460号法医××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医学诊断: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力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李泉要求宣告李家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家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韦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可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