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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与薛茂生、龙杨林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薛茂生,龙杨林,龙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法定代表人许德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治洋,高峰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茂生,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送电第一工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瑞展,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杨林,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勇,个体。上诉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茂生、龙杨林、龙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玖及委托代理人许治洋,被上诉人薛茂生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杨林、龙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高峰公司为集体企业,具有承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资质。龙杨林借用高峰公司的资质对外施工。2009年12月10日,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送电第一工程处(甲方)与高峰公司(乙方)签订《220KV通沈线工程-立塔架线施工劳务配合施工协议》,龙杨林在乙方落款处签字,高峰公司在协议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因龙杨林曾以高峰公司名义与带班民工龙勇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龙勇组织民工施工,2010年2月,龙勇与龙杨林结算形成“铜山县高峰工程公司与龙勇工程队相关费用结算清单”。因拖欠民工工资,各民工以高峰公司、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龙杨林为被告诉至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以“龙杨林系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所欠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铜山高峰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龙杨林与徐州送变电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合同专用章,在结付工程款时提供了公司税务发票和收款收据。因此,铜山高峰公司应当对龙杨林在工程中进行的组织和管理行为负责,对龙杨林拖欠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由,作出(2010)岳池民初字第562号-6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高峰公司对龙杨林应支付的民工工资447557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高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3日,四川省岳池县法院执行扣划高峰公司106000元。因高峰公司认为系薛茂生、龙杨林、龙勇的原因致其被四川省岳池县法院执行扣划案款106000元,给高峰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高峰公司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薛茂生应诉后以辩称理由予以答辩。另查,2010年7月13日,高峰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106908.69元工程款汇至薛茂生账户。高峰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薛茂生返还高峰公司汇至其账户的106908.69元。在(2011)泉民初字第2159号一案审理过程中,龙杨林于2011年12月18日出具证明称,龙勇是龙杨林施工队成员,龙勇的行为是龙杨林授权的,龙勇的行为由龙杨林承担。2011年12月19日,龙杨林到庭自认其从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送电第一工程处拿了35000元、龙勇在项目部拿了30000元,龙勇系龙杨林的施工队长。经原审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2159号一案审理查明,龙杨林负有76770元债务未能偿还,薛茂生已将龙杨林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对于剩余30138.69元,薛茂生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龙杨林负有相关债务,亦不能证明薛茂生已代为偿还,遂判决薛茂生将剩余30138.69元返还高峰公司。(2011)泉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龙杨林借用高峰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高峰公司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高峰公司依法应当对龙杨林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令高峰公司对龙杨林拖欠农民工工资447557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执行了高峰公司106000元。高峰公司主张因薛茂生收到高峰公司106908.69元工程款后未将该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薛茂生、龙杨林、龙勇私分工程款的行为导致高峰公司败诉并被执行了106000元,因此薛茂生、龙杨林、龙勇应向高峰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已生效的(2011)泉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高峰公司给付薛茂生106908.69元的工程款中有76770元已用于清偿龙杨林的债务,另30138.69元已判令薛茂生返还给高峰公司,因此并不存在高峰公司所主张的薛茂生、龙杨林、龙勇私分工程款的情形。薛茂生未将106908.69元工程款给付龙杨林与高峰公司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了106000元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高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其与龙杨林之间系挂靠关系,而并非因为薛茂生未将106908.69元工程款打给龙杨林。退一步讲,即使薛茂生将106908.69元工程款打给了龙杨林,根据法律规定,高峰公司仍要对龙杨林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高峰公司被法院执行了106000元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并非由高峰公司所谓的薛茂生、龙杨林、龙勇私分106908.69元工程款所致。虽高峰公司与龙杨林之间系挂靠关系,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按照双方约定,外部债务应由龙杨林承担终局责任,因此高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龙杨林进行追偿。虽然106908.69元与106000元两笔款项性质不同,高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亦存在错误,但因龙杨林在诉讼中从未抗辩其与高峰公司在履行挂靠合同期间存在纠纷,故为避免诉累,龙杨林应直接给付高峰公司为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06000元。综上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龙杨林给付高峰公司106000元;二、驳回高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20元由龙杨林负担。上诉人高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四川广安中院认定案外人杨天国、杨天平等39人与龙杨林、高峰公司之间的纠纷是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故原审法院把没有劳动关系查成挂靠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是违法的。2、薛茂生、龙勇、龙杨林私分了高峰公司向薛茂生支付的106908.69元,基于此,四川广安中院判令高峰公司对龙杨林欠付的工资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致使高峰公司账户内106000元被四川法院执行扣划,薛茂生、龙杨林、龙勇应向高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龙勇等人起诉龙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是薛茂生、龙勇、龙杨林行骗诉讼。薛茂生让龙杨林、龙勇打好欠条,编好龙勇施工队工资表,并两人签字,龙勇当原告,龙杨林当被告,致使高峰公司被执行106000元。薛茂生、龙勇、龙杨林三人行骗并都得到好处,龙勇和薛茂生两人不承担责任是不对的,三人各自都有责任并相互连带。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薛茂生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龙杨林、龙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薛茂生、龙杨林、龙勇应否对高峰公司被划扣106000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张侵权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其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观具有过错、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及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高峰公司主张因三被上诉人私分高峰公司106908.69元工程款,致使高峰公司被相关法院执行106000元,故要求三被上诉人对该106000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20KV通沈线工程-立塔架线工程中,龙杨林借用高峰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高峰公司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等合法权益及制裁违法挂靠经营等角度考虑,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负责,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龙杨林作为挂靠高峰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对欠付的工人工资负责,高峰公司即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令高峰公司对龙杨林拖欠农民工工资447557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执行了高峰公司106000元。故,薛茂生、龙杨林、龙勇是否私分高峰公司工程款,与高峰公司被执行划扣106000元没有因果关系,高峰公司要求薛茂生、龙杨林、龙勇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高峰公司与龙杨林之间系挂靠关系,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按照双方约定,外部债务应由龙杨林承担终局责任,高峰公司就其被执行扣划的106000元有权向龙杨林追偿,原审法院判决龙杨林支付高峰公司106000元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高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上诉人铜山县高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