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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36号原告袁某,女。被告程某,男。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系被告程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