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36号原告袁某,女。被告程某,男。法定代理人程某甲,系被告程某父亲。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汪远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