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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龚温都苏与周结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温都苏,周结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龚温都苏,男,56岁,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周结喜,男,41岁,蒙古族,农民。龚温都苏申请执行周结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