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兆青与南京鼓楼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兆青,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孝云,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鼓楼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兆青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兆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孝云,被上诉人南京鼓楼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4)观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白兆青。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