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090-1号原告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褚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