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新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林光生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