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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钟增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钟增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华。被执行人钟增家。申请执行人黄中华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钟增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增家名下登记有桂N×××××号小型轿车,并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陆善权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