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钟增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钟增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华。被执行人钟增家。申请执行人黄中华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钟增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增家名下登记有桂N×××××号小型轿车,并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陆善权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