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希伟、梅莉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希伟,梅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叶骏,行长。被告:王希伟,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被告:梅莉莉,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希伟之妻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希伟、梅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名下价值10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希伟、梅莉莉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