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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鹏飞与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鹏飞,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关鹏飞,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满族,交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陈连发,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徐洪贵,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罗春红,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秀芝,女,5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关鹏飞诉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关鹏飞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石晓华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