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