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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玲芳与张光林、杨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芳,张光林,杨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92号原告杨玲芳,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光林,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被告杨爱霞,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芳与被告张光林、杨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芳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玲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