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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彭朝阳与谢其济、莫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82-1号原告彭朝阳。被告谢其济。被告莫建福。被告韦庆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阳诉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名下价值人民币1043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5号正地花园底层3号铺面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朝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彭朝阳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5号正地花园底层3号铺面。2、查封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名下价值人民币10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