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彭朝阳与谢其济、莫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82-1号原告彭朝阳。被告谢其济。被告莫建福。被告韦庆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朝阳诉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朝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名下价值人民币1043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5号正地花园底层3号铺面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朝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彭朝阳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5号正地花园底层3号铺面。2、查封被告谢其济、莫建福、韦庆勋名下价值人民币10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