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唐国斌,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