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27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支新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皋 越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人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