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车玉田与张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车玉田。被告张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玉田诉被告张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