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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车玉田与张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车玉田。被告张毅。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玉田诉被告张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