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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23号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红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舜卿,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表人陆廷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江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5,819.7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5,819.77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