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马雨。委托代理人邓英华。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孙言伟。原告顾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英华、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言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孙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并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孙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当事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隔阂,并时常有争吵。2013年年中时,原告离开家庭外出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均还年轻,为人处事和经营夫妻关系家庭和谐难免少成熟,只要双方互谅互解、遇事多沟通,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顾某与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逸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