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董贵哲、董定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贵哲,董定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9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贵哲,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董定证,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及辩护人���珍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伙同1名男子密谋盗窃后,由董贵哲、董定证窜至中山市三角镇迪茵湖别墅区某栋的红酒房外,撬门入内,盗得被害人李某存放在该处的红酒58瓶、洋酒1瓶(共价值人民币199800元)及空酒瓶16个(未能核价),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外围迪茵湖的对面缴获汽车内胎1个。2015年2月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惠福街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董贵哲;同年2月4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董定证。2015年2月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董贵哲的出租屋内缴获红酒58瓶、洋酒1瓶及空酒瓶16个。破案后,被盗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吟的陈述及委托书、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号码为1552154****的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盗窃时使用的汽车内胎的照片、证人杨某佳的员工入职登记表、离职审批表、2014年12月上半月排班表、证人杨某玲、易某忠、杨某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群的证言、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董定证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董贵哲、董定证的供述均证实两名被告人经密谋盗窃后,一起窜至案发现场进行盗窃,显然两名被告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作用,且盗窃财物价值达199800元,显非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董定证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全部缴回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董定证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对被告人董贵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贵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董定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汽车内胎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英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华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炳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