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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潘晓勇与杨永武、胡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529-1号原告:潘晓勇。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学勤。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武。第三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第三人:林焕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勇与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杨永武、被告胡杨、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泰诚(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7号第3栋2-6层(建筑面积2600.50平方米;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办公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