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嘉和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嘉和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223号原告天津市蓟县嘉和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蓟县候家营镇王家堡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被告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蓟县上仓镇上仓火车站路东。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董事长。原告天津市蓟县嘉和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嘉和同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