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会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建筑总公司101室。法定代表人郭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延萍,男,1967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百合花园。被执行人宜会会,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会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会会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58元由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修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