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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超诉被告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超,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孙建超。被告李荣计被告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