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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鲍建华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鲍建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区2#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力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春。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力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建华。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胡永春因与被上诉人鲍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腾公司、胡永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艺娇,鲍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少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萍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