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维民与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负责人冯庆臣,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刘国生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