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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娜,李群,谷守芹,张其安,张曰进,朱绍琛,莱芜市永大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映山红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恒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天长地久车业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绍琛名下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00××02、00××03、00××04、0099905号房产各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