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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关于王树庆与肖瑞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庆,肖瑞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庆。被执行人肖瑞凡。关于王树庆与肖瑞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瑞凡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肖瑞凡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01382500300245****)的工资款8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对被执行人肖瑞凡工资款每月2000.00元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