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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江与陈理、陈廷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陈理,陈廷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415号原告杜江,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沈志超,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理,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廷国,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江诉被告陈理、陈廷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杜江负担。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