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付井镇。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