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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付井镇。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