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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秀延等人偷越国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鸿源,罗秀延,林学哲,崔成虎,李刚,玉金罕,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鸿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吉林省汪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海埂路金顺苑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益民路。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秀延,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M70078178,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延吉市,地址:韩国仁川广域市。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学哲,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吉林省和龙市人,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东方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崔成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吉林省汪清县人,朝鲜族,初中文化,现住汪清县南山新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村。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滋阳路**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通和县通河镇富强街八委*组。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玉金罕,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傣族,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景尖村**号。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强,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通和县通河镇富强街八委*组。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秀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林学哲、崔成虎、李刚、林鸿源、玉今罕、李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罗秀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驱逐出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林学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崔成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林鸿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玉金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林鸿源不服,以其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林鸿源在二审审理阶段,以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鸿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被告人林鸿源撤回上诉。二、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